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寧夏室內裝飾協會,英文名稱為NINGXIANATIONAL INTERIOR DECORATION ASSOCIATION,簡稱:NXIDA。會徽標志由NODA的圖案組成。
第二條 寧夏室內裝飾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由同行業企業、事業和社會團體自愿組成的全區性行業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具有法人地位。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要求,聯結全區室內裝飾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政府宏觀決策服務,為企業和行業服務,起政府與企業間的橋梁與紐帶作用,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共同利益,促進室內裝飾行業的發展。
第四條 室內裝飾是對人們活動的所有成形體內部空間(包括建筑物、車船、飛機等)的再加工和再創造;是室內空間及環境的裝飾設計、施工、室內裝飾材料和用品配套生產成套供應的系統工程;是集產品、技術、藝術、勞務和工程服務于一體的綜合性行業;它為人們提供使用方便、安全和優美舒適的生活環境和工作環境。
第五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夏輕紡總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和中國室內裝飾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受委托,承擔全區室內裝飾行業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本協會的辦公住址在銀川市解放西街425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范圍:
(一) 宣傳貫徹與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有關發展室內裝飾行業的方針政策;
(二) 組織制訂室內裝飾行業發展規劃,貫徹技術標準和各種定額;
(三) 制訂并監督執行本行業職業道德準則和行規行約;
(四) 組織評審室內裝飾設計單位、施工企業資質,開展對室內裝飾工程設計與施工質量的評定與監督;
(五) 開展調查研究,對行業發展和市場管理提出政策和法規建議;
(六) 促進會員之間的聯系,組織國內、區內展覽訂貨和技術交流,推動行業技術合作與交流,幫助企業拓寬國內外市場;
(七) 開展咨詢服務,出版行業刊物,為會員提供本行業國內外技術經濟情況和市場信息,培訓各類人才;
(八) 發展與區內外相關組織的聯系,開展國內同行業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九) 協調處理會員之間的糾紛,幫助會員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十) 承辦業務主管部門和政府有關部門授權和會員單位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協會的會員有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凡從事室內裝飾設計、施工、科研教學、中介服務、裝飾材料和用品生產經營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愿;
(三) 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單位會員須取得工商登記執照或法人地位。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有提請本協會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權利;
(六) 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承認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二) 維護奔瀉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制定工作計劃,聽取和審議年度工作總結;
(六)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
常務理事 認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左右。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對理事會負責,選舉產生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理事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事實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規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藹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